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
1. 个人财产 :
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,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。
2. 共同财产 :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如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、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、知识产权的收益等,为夫妻共同财产,应归夫妻共同所有。
3. 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:
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其中,年平均值是指将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,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。
4. 协议分割 :
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,协商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5. 其他规定 :
对于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财产,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以上标准依据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变更而更新,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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