吸收公众存款退赔顺序
吸收公众存款的退赔顺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:
1. 优先退赔给被害人 :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时,应优先退赔给受损失的被害人,以最大程度弥补其损失。
2. 按比例返还 :如果被害人的财产权属不明确,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,应按照比例返还给被害人。
3. 非法集资责任区分 :根据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地位、作用及获利情况,区分退赔责任的承担范围。组织、策划、指挥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和获利者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,而仅执行指令、没有占有、使用、支配权的员工,则以其违法所得为限承担责任。
4. 清退剩余资金 :在非法集资行为结束后,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,按照集资参与者的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、原则、方案和比例,再实施清退。
5. 刑事与民事赔偿 :如果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,而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,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以上退赔顺序和原则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,并确保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。需要注意的是,具体退赔操作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,并可能受到最新法律法规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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